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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单位自建经适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0    
   3月26日,有媒体刊发了对某经济学家的采访,指责允许单位自建房是“开倒车”,更有人对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在这其中,开发商等既得利益集团及其代言人和一些极端市场主义者表现得最为活跃。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这里的集资、合作建房主体就包含了单位。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有利于增加供应渠道和低价房供应量,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垄断,导致价格因遭人为操纵而失控。目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都由开发商建造,土地出让也针对开发商,在事实上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局面,房价连年上涨,与住房供应渠道的单一不无关系。

    有些人动辄把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与福利分房扯到一起,说成是开倒车。这种说法其实混淆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与福利分房的基本概念。过去的福利分房包含有几个特点:一、住房投资建设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企事业单位的部分福利基金,投资形成的住房固定资产归公共所有,即为公有住房。二、职工分配所得的住房以租赁的名义享有无限期的使用权,所支付的租金十分低廉。三、住房实物分配。

    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资金是中低收入职工自己出的,并非财政和企业出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中低收入者,真正受益的是困难职工。有人刻意混淆两个概念,打着所谓公平的旗号加以阻挠,很容易强化开发商的垄断地位,为既得利益集团操纵房价创造条件,造成房价失控,引发更严重的民生问题,造成更大范围的不公。

    我国一直是允许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针对目前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引发的争议,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走访了曾参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的专家学者,他们明确指出:谁说禁了单位自建房?政策一直都是允许的。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的参与者、现任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的顾云昌指出,“对包括单位自建房在内的集资、合作建房,政策是允许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之一”。

    我国1998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对单位建房有明确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积极支持这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随后国家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这项权利。把由政策和法律支持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说成“开历史倒车”是非常荒谬的。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设置障碍,只会让开发商暗中窃喜,只会让既得利益集团渔翁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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